1)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_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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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到这里第五章快结束了。但柳丁发现许多书友对“陪审团”两节众说纷纭。有的说引入“陪审团”过于西化,也有人说是实现了三权分利的前提。恩,柳丁觉得在这里还是要解释一下陪审团的由来及其发展的。但有一点柳丁是要申明的。请勿将文中的陪审团同现在美国或英国的陪审团相比较。那根本就是两回事。书中更多的是借鉴17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毕竟有参照嘛。外加这次的审判带有浓郁的作秀色彩。可以说是孙露对江南士绅的一种妥协。另外柳丁这段时间很忙估计很少有时间上网回书评和帖子。但会尽量保持更新速度。下面转载一篇《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仅供参考。

  作者:宋小海时间:2002年10月15日来源:法理与判例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宋小海

  前言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然而,陪审制曾经在英国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盛行却是铁一般的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出于这种明显的历史对照,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兴趣:\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性地形成的?\在陪审制陷于困境的今天,为何还要对它的起源历史进行考察?法国哲学家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知识与智慧,永远值得我们去挖掘,去反思。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之兴起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当然,许多学者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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